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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注意事项

来源:法否网 2025-10-25 21:12:33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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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销流程及相关规定

专业分析
企业注销办理手续的流程如下

1、整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开业至今的会计报表、凭证、总账以及各明细账等等材料;

2、成立清算小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等等进行清算并形成对应的清算方案;

3、带上税务相关材料,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当公司税务为正常状态,即按时按规申报,并无拖欠税款等等,就能顺利办结税务注销;

4、当取得完税证明后,就可以找一家当地纸媒进行注销公告公示,公示期为45天;

5、当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话,就可以前往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如何注销

专业分析
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民办非企业如何注销

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流程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时限14个工作日)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一式三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一式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条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1、提交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申请审核没有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原由。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条件和手续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即  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民政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董事会组成、负责人的任免和如何办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交税吗需要缴纳,不管什么单位,只要发生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取得收入,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二、法律依据国税发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国税函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八、民办非企业如何注销?

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注销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律师提示以上对“民办非企业怎么注销”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企业注销后商标要怎么办企业注销后商标可以在一年之内转让,也可以提交注销商标申请,如果企业在注销时未将商标转让,对于已经决定归属的,则企业可以通过移转将商标转移出来。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相关补充2企业域名被抢注怎么办1.如果是被他人恶意抢注,则可以申请域名仲裁将域名重新判回来。

2.如果不是恶意抢注,你可以申请域名回购服务,国内有专门做企业域名回购的企业。提交申请,会有一对一的域名经纪人服务,为你联系域名当前持有人,并协商谈判,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回来并过户。他们对于这一方面会比较专业,不会让你被坑,成功率也相对高些,比较靠谱一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注意下列事项

1.开业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要对公司住所、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登记。

3.公司经营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要进行变更登记。

4.注销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7条

十、民办非企业注销流程

民办非企业的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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