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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当事人死亡后的医疗事故鉴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31 00:32:30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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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当事人死亡后的医疗事故鉴定?
如何提出当事人死亡后的医疗事故鉴定?

一、当事人在死亡后该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死亡后的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提出来?
当事人死亡后的医疗事故鉴定需要通过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提出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应该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申请医学事故技术鉴定的,从提交材料之日起45天内出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二、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问题解析】
当事人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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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死亡证明如何写?"

【问题解析】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的写作方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然后写明具体的申请事项;

3、写明事实与理由。
死亡证明的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死者的基本信息;

2、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

3、写明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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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四、"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1、认定医疗事故罪,核心在于认定该罪的客观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

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①擅离职守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与医疗差错的相区分。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五、"如何撤销医疗事故鉴定书?"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当事人能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有权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七、公公死亡后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官司给患者留下的印象“十案九输”,事实证明也的确如此。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针对医疗行为过错、过失或缺陷,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及相关伤残程度、后期治疗、护理程度等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涉及医疗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要求,鉴定人需具有一定临床医学背景,同时也需法医损伤学及损伤与疾病相关性的知识。随着医疗服务规范化要求地提高,患者法律意识地加强,而审判权作为最终裁决权,医疗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  医疗纠纷打官司,首先进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医疗纠纷鉴定应该注意的事?  

1、 当事人应当尽早封存病历及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2、 申请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 要求医院提供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 患者如果死亡,应该同意医院方的尸体解剖意见。  

5、 保存好所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及有关资料。(因为谁导致医疗纠纷鉴定不能进行,谁就要承担责任。

八、患者亲属辱骂、殴打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专家组成员,是否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九、中文亲人在医院去世,家属无法协商,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病人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产生医患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依据鉴定进行相应的主张。如果鉴定出是有医生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直接死亡的或者对病患造成重大伤害的,那么就构成医疗事故罪。中国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划分方法"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十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哪几种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十二、医生失手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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