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不涉及土地出让金,补偿项目包括拆迁资产方面的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和停产损失补偿等。这方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企业在处理拆迁的过程中,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来协助,这样可以规避风险,为自身争取到更多的合理补偿款。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否有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四、集体土地拆迁的补偿标准
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这是关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的,希望采纳。
六、集体土地门面房拆迁补偿方法是什么?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七、集体土地上建房屋违建,拆迁补偿有否补偿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是缺位的,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各自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地的补偿流程、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却是相通的,也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各地拆迁文件一般都没有规定,在拆迁实践中,国土部门或者拆迁部门掌握了违章建筑的解释的话语权,由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紧迫等因素,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出现任意解释的现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无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同时还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如临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以及认定主体的混乱是导致拆迁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八、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拆迁补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下简称房协)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还是有中介通过端口代打二手房合同并收取一定费用。记者了解到,自主交易双方可以在任何能够上网的地方,上到房协的网站,注册并填写相关,经过共4个工作日的确权及办理时间后,就可以直接到房协(福田区景田东路36号润丰园小区一楼)去领取,完全免费。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房协已经取消了中介代打合同的资格,就可签订国土房管局的正式二手房买卖合同交付首期之后,这个费用并不固定,一般是180元以上,多的更有三四百元九、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集体房屋如何补偿
由于各地的房价差异很大,因此,农村房屋拆迁也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通行标准。从全国层面,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农村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具体到每个地方,则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十、"城郊、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适用国有土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法律对棚户区改造的概念、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标准制定十分混乱,且还存在以其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并且补偿不合理的情况。 棚户区改造房屋的置换比例法律上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安排由当地制定的文件来决定的,各地的补偿方式都不是千篇一律的,要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
十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户。
2、确定被拆房用途和面积时,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3、对于拆迁居住房屋补偿,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4、对于拆迁非居住房屋补偿,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除此之外还会相应的补偿其他费用,如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的适当补偿等等。
十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被拆后补偿金标准"
你好!拆迁补偿和安置 :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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