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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7-12 20:37:14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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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的概念是什么?
隐形股东的概念是什么?

一、隐形股东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和股东会等方式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

隐形股东就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7条

二、隐形股东是指那些不拥有公司股份的人,他们通常是没有出资的人。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并未被记载为股东的人。
很多人认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出了钱,可以依据其出资,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的,忽视了公司的对外公示性。
作为隐名股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来进行。

1、从对内方面来说,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来说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来履行。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因此,在必须采用代为持股的方式成立公司时,隐名股东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的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同时,也应保留出资凭证等能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

2、从对外方面来说,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且对外具有公示性。
若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否则,是无法公司变更登记的,无法成为对外公示的股东的。
所以,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比较可靠的人作为股东一起设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可以在其他股东同意下,直接变更为显名股东,并进而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隐名股东是有权利将股权转让出去的,只不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点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三、隐形股东什么是公司股东,具体规定有哪些?

隐形股东的概念是借用他人的名义出资。名义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十二条

四、隐形股东指在公司管理中,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股东。

隐形股东就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7条

五、隐形股东的权利

隐形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就比较麻烦。
  另外资金投入的渠道也最好有据可查,有些投资人钱来路不明,直接用现金就很难保护自己的利益了。

六、隐形股东公司股东的构成

隐名股东是指事实上给钱但是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未登记而由他人代持股的人,其参与管理,也享受事实上股东的权利。

七、隐名股东怎么认定?隐名持股的特征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样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份《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八、隐形投资协议g先生表示不需要告知姓名,是否合理?

代持股或隐名股东其实很普遍。只是,你是否足够信任或说代你持股的人是否足够值得信任。或者你有能力控制。或者你不怕不好的后果。最好由W先生介绍能与G先生直接签订。

九、隐名股东法律对股东的规范与限制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十、隐形股东如何变成显形股东。

隐性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对于隐性股东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即《股权代持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就受法律保护,享有正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扩展资料

2018年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穿透式监管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等《办法》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法》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同时,《办法》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等。同时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监管部门可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办法》明确了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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