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具有连带债务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是连带债务人,但是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职权,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就成为了连带债务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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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二十条
四、《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是否可以一人》
【问题解析】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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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怎么办?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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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 第十八条
[2]《担保法》 第十九条
六、"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能否追加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只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都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还要你们与信用社签订的联保协议确定。
2、没有发生贷款的人,作为担保人,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你们之间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你们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信用社可以找你们其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一人承担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一般情况下,数额是均摊的。
4、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向其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内)主张权利。
5、注意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效一般是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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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七、"解释为什么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连带责任?"
1、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裁判,债权人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看债务人名下的房屋、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却履行法院的奏效裁判,则他会有逾期还钱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捕4、有本领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有本领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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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八、公司与股东是否可以用同一账户承受债务?
有可能承担。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情形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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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28条
[1]《公司法》 第3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2条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115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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