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转让?"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法律规定股东不到位能否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其股权的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
四、"股东出资不到位是否可以转让股权?"
不可以。1、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2]《公司法》 第二百条
五、股权转让中的股东出资不到位如何应对?
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之后,受让人不仅享有原股东的权利,同时还应当承担原股东的义务,即概括承受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利润的分配,转让股东应当退出或部分退出公司,不得妨碍受让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以下举一案例说明。原告B公司诉被告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中,原告诉受让股权后发现,被告A公司作为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合同签订存在欺诈,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我们认为,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丧失其股权的可转让性。以股权未出资到位、存有瑕疵为由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撤销是不能成立的。那么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转让后,虽由转让方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受让人成为股东后是否应当承担出资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往往转让股东因经济原因无法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就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应当将股份款优先填补出资,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转让方;如果受让人不知转让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再向转让方追索。
六、公司股权转让前能否确定股东出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的,股东可本规定第40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很多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上是没有话语权的。当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人员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决策时,可以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该上市公司的情形有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11条
[2]《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40条
八、"股权转让投资者如何规避股东未出资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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