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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冲突该如何解决?

来源:法否网 2025-11-26 03:37:47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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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冲突该如何解决?
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冲突该如何解决?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步步推进,国家对经济体制的不断升级改革,市场资本愈加活跃,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象征的商标、商号的重要性显现无疑。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识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那么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存在冲突吗?

商号权与商标权会产生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三、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专业分析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3条

四、商号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处理

1、若当事人的商号和与其所注册的注册商标冲突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五、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解决

1、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是指导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灵魂。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贯彻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无论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还是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场合侵权的认定,都要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怎么解决?”相关。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相关补充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怎么解决?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二、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相关补充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侵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数目支付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二条

六、公司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如何解决?

商标权与公司名称的冲突商标权和公司名称权是两个分别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罚的权利。而公司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对其公司名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公司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惹起相关公众对公司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惹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公司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惹起注册商标与公司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公司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限定,处置商标与公司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与公司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公司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公司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议请求(含已提议请求但尚未处置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公司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企业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如何解决?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况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或商标注册时间;  2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这种误认既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包括造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拥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  3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较,哪个知名度更高;  4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5企业名称使用方法不当,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将企业名称缩写,取其显著部分放大,构成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在仅被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权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产地混淆的;  7其他使用已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带来损害的情况。  由此可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只有两者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才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权利冲突是可以依靠法律途径给予解决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5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9条
[1]《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1]《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1]《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八、"如何处理商标权和域名权利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为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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