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 阴囊、阴茎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外伤后血尿。
5、 脊柱韧带损伤。
6、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7、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8、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9、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²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²以上。
3.
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²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二、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A146-
1996)同时废止。
第一条 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引用法规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三、法医鉴定轻微伤的标准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是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的要求。
四、"司法鉴定轻微伤标准量刑标准"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轻微伤的下限和上限。上限为轻伤二级的下限,下限为构成轻微伤的最低门槛标准,凡是达到轻微伤下限而未达到轻伤二级下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凡是未达到轻微伤下限的损伤其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或者称为皮肉痛苦。
五、轻伤鉴定原则法律规定,由法院证据和证据的完整性来鉴定轻伤。
【问题解析】
轻伤鉴定的原则如下
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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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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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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