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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7-13 05:19:33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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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承包人、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一、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如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风险提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核查对方身份、资质等,避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3、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留档工作,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不能。

二、承包人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赔偿其停工损失?

专业分析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赔偿其停工损失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并因此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损失。

2、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承包人停工是常见现象。面对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采取停工措施促使发包人纠正违约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快速有效解决合同争议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是什么,法律有何规定?

承包人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是必须要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上表明的施工日期进行现场施工,并按照施工合同上签约的发放图纸时限给发包人。承包人的守时开工是实施工程的最主要确保条件。发包人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是发包人要督察此施工工程承包人要守时开工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发包人要对整个工程验收。

四、有限公司破产后,法人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如何认定?

有限公司破产后公司以其财产承担债务,如果企业的法人没有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时,不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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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起诉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吗?

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起诉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也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

风险提示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可以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

六、劳务分包中的施工人员发生事故时,总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

七、承包人是否可以依据合同中专用条款要求索赔?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限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限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限定解除合同应当解决准许、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限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准许,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96条
[2]《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3]《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八、承包人在企业承包过程中受到工伤,发包方赔偿后是否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结合当初约定及受伤的具体情况确定

九、承包人在承包地的财产若被发包方破坏,能否要求发包商赔偿?

要先弄清是聘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聘用关系能够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使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等花费;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劳动关系,申请伤情判定,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本领伤残判定,伤残级别确定赔偿准则。

十、某承包人承包建筑工地可能定什么罪?赔偿问题由承包人承受还是和上级共有承受?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限定》第16条的限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准许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限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限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限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商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两方共有承受职责。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受肯定职责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职责。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怎样确认临时工用人主体的复函》限定,关于用人单位违法使用临时工期间,导致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受临时工期间,导致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受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限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意外的,应承受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没有能力承受的,由发包方承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市场管理限定》 第16条
[2]《建筑市场管理限定》 第19条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13条

十一、公司承包过程中,承包人工人受伤,发包方赔偿后能否向承包人追偿?

联盟当初商定及受伤的具体情况确定

十二、承包人因发包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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