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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受限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股

来源:法否网 2025-10-11 10:43:05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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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受限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股
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受限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股

一、"法律上关于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权利受限吗?"

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是否要限制股东权利,但《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除了要补足出资,还需要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东对公司是负有法定出资义务的。

二、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的标准。

律师解答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的。因此公司可以实际情况来规定股东的缴纳出资期限,依照一般的习惯,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到达二十年的,也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但是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三、公司股东占股要承担责任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股东占股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如果只是民事责任,则股东们需要以自己所认缴的股份额度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的,则是由公司及其负责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没有参与直接管理的股东可以不担责。
《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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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三条
[1]《公司法》 第三条

四、"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东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解析】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而且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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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五、"股份代持有人的人数限制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股份代持没有人数限制。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人数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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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六、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七、未足额出资股东允许分配股利吗?

1、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2、出资到位与否,不影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该权利以股东资格为标尺。股东出资不足,引发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资。就是说,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

八、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如何分配自然人股东股权,而不是全票通过?

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应予限职责公司章程维持强化股东间合性合法限制受让股权主体范围由于借口2005《公司》第72条第3款限定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另限定其限定例章程限定资格受让股权主体本公司股东倘若股东均拒却买下转让仍权利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第三疑义外2005《公司》第76条面原则应予自股东丧命由其合继承继承股东资格另面书条款应予公司章程另作相反限定例章程条款商定继承取股权经全体股东半数认可取股东资格未取认可必须依照公司关股权转让限制性限定转让股权《高民院公司解释草稿()》第19条限定限职责公司章程限定股权转让要求违背律规强制性限定民院应认定其效力见师傅关倾向于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限定违背律行政规强制性限定侵害股东固权例公司章程禁止股东转让股权求同同月同求同同月同死商定看似重视股东间合性实则违背公序良俗公司章程禁止股东依退股公司章程授权股东随作决议故除某股东资格或者故逼迫某股东向股东决议指定股东让股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 第72条
[1]《公司》 第76条面原则应予自股东丧命由其合继承继承股东资格另面书条款应予公司章程另作相反限定例章程条
[1]《高民院公司解释草稿()》 第19条

九、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吗?

有股权的。一般情况下,股权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确定的。那么,当章程有例外规定的时候,是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确定股权的。公司法中对于按照实缴出资来确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增资,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增资比例的。

2,分红,股东在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红。

3,分剩余财产,在公司解散的时候,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剩余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对于不按期缴纳出资有相关的规定如果该股东一点都不缴,其他股东可以开除该股东;如果该股东不按期实缴完毕,则该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违约责任。

十、公司变更法人或个人独资公司,资本变化明细中实际到位股权填0或股权总额?

股权转让,转让的是股东所持公司的股权,实缴和认缴会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未实缴给钱的股权也能够转让,但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给钱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给钱义务,受让人对此承受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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