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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程序的语法我们发现在调用函数时在

来源:法否网 2025-09-13 11:39:08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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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程序的语法我们发现在调用函数时在
转继承程序的语法我们发现在调用函数时在

一、"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否可以同时存在?法律上有哪些标准?"

【问题解析】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能同时发生。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同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不可以同时发生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它们的发生条件相互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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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二、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吗?

转继承的次数不受限制。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如果一直有转继承的情形,就可以一直进行转继承。

三、"如何判断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四、法定继承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实,法定的遗产分配比例不是强制性的,就是说,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平等的分配财产。如果法定继承人不能互谅互让,统一协商处理遗产分配问题,遗产分配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五、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即如何将遗产分配到法定继承人手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六、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一、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二,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遗嘱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存在多种遗嘱并存的情况下,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三,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法定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它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可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七、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综合上面所说的,《民法典》中继承的条款专门是为了解决继承财产问题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来进行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保障继承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会因财产分配不公平而引起各种纠纷。但如要当事人有遗嘱的话,那么就会按遗嘱来进行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八、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一、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二,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遗嘱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存在多种遗嘱并存的情况下,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三,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法定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它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可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九、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

1、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2、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遗嘱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当存在多种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3、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法定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它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可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只有是民事主体死亡,且留下了合法财产的,与死者有关系的主体才可以依据遗嘱,或者是法定继承的规定,获得遗产的继承权。确定他人死亡之后,遗产继承开始前,首先需要确定遗产的范围,然后需要判断有没有遗嘱,若是没有才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十、法定继承顺序如何处理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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