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保安李某在岗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两次手术后妻子和雇佣单位渴望奇迹,没有放弃继续抢救,多留40小时后院方宣布李某死亡。当年4月,白云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规定。白云区政府复议同样认为抢救超48小时,最终决定予以维持。一年多来,李某妻子吴女士起诉相关部门,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认为第二次手术后李某处于医学上“脑死亡”状态,应该认定或视同工伤。白云区社保局和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
到底应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