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晚7时18分许,杜某某在绿灯允许通行时走人行横道过马路,被告李某甲(14岁)驾驶载有三人(均未满16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通行,未按规定载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
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导致杜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杜某某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其因事故受到的损失。李某甲、李某乙辩称:对杜某某所说费用不认可,需要核实其的实际住院情况,另外误工费需要考勤表证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