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附加婚姻津贴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徐某购买的这份爱情保险,如果在保期内主险没有出过险,而且保期内与保险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续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万余元赔付。然而,合同到期后,徐某却没有如愿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多次沟通未果后,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尹海峰
应当履行
张伟
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丁志忠
安合同来
张扬智
合同约定有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付
徐霞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
师本领
保险公司更应当诚信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