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同居和分居满二年问题:
1. 关于同居
这里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普通的暧昧关系、婚外恋人关系,即便是有婚外性行为,如果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2. 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经常有人问“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在此说明,凡是离婚,要么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要么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我们国家没有自动离婚一说。
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如果因为工作、就医而造成分居的事实,不属于本条中规定的“分居”。
分居的时间,需要满两年。
举证是难点,相关证据比如,两人签订的分居协议、两人的聊天记录、在外租房/购房并居住的证明、在外居住每月缴纳水电费的凭证、相关证人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