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致死一同饮酒的人是否担责?「甘肃平凉律师」

作者: 胡森轩律师   |    2020-04-11   |   38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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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致死一同饮酒的人是否担责?「甘肃平凉律师」

应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共饮人的规则原则。


  此类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而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此类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用的除外。


  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认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因共同饮酒人的过错导致其受到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杨某的死亡并非喝酒引起,赵海刚并未实施劝酒行为,而且把杨某安全送回家,对受害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四原告对杨某并没有进行尸检,无法证明他的死亡和喝酒有直接关系,对杨某的饮酒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及其他状况,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出于公序良俗和分担社会风险的考虑,可在必要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杨某虽未劝酒,但杨某确实发生了死亡事实,根据公平原则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不是承不承认喝酒的问题,而是是否与酒驾死亡的人在一起喝酒,而且是否明知其喝酒后驾车的问题。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被害人饮酒的所有人,在明知被害人饮酒并要驾驶车辆的,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劝酒的,又没有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制止,法律是视为你明知饮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因此对于酒驾所造成的后果,由全体参与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男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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