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人身保护令一般由如下人员或组织来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且需要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