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七项。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200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并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9年7月31日...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市政景观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景观照明电源的,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
2015-07-07发布
1970-0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