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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生效

江苏立法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头盔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20-05-16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其他法律

  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数据显示,佩戴安全头盔能在交通事故中减少伤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曾策力介绍,2019年南京市发生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占到49.9%,81.6%的驾乘人员死于颅脑受损,死者中95%以上未佩戴头盔。另据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供的数据,2019年,江苏境内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亡人交通事故中,69%的人死于颅脑损伤。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布的通告称,5月1日起,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为鼓励驾乘人员佩戴头盔,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等多部门近期向市民免费发放头盔。记者近期在南京市城区多处路口看到,交警在执勤时会拦下没戴头盔的驾乘人员,劝导其佩戴头盔。

  条例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搭载问题亦作出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得搭载人员。

  这一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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