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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生效

浙江宁波立法“管好宠物狗”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20-05-30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其他法律

  管好宠物狗,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体现治理能力“精度”的细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促进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养犬管理工作实效。这部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宁波市范围内共有犬只30余万只。随着犬只增加,养犬引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这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宁波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实行准养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并要求犬只免疫时须植入电子标识和更新相关信息。重点管理区内实施“一户一犬”,即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携犬外出须束犬链,大型犬佩戴嘴套,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此外,有关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有关场所包括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除此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犬只进入。

  据了解,宁波市政府将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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