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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生效

湖南立法要求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20-08-07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其他法律

  记者从7日举行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表决通过的《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要求,省内公共场所要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同时,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在新建公共场所预留自动体外除颤仪柜机安装位置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本省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急救设备安放位置,标示明显标志、操作说明和路标指引,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为解决“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问题,条例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施救者救护责任保险、救护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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