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17-11-08
  • 实施时间: 2017-11-08
  • 效力级别 社会法类法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1),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2)。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附件:

1.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依据

2.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11.08,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2.01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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