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补充意见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中共中央
  • 时效性: 未知
  • 颁发时间: 1970-01-01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行政法类法律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并告统战部及政府有关党组:

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安排民主人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补充意见》,并将此件转发你们,请参照一九五三年十月六日中央批准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所通过的两个有关文件,结合当地情况研究执行。

中共中央一九五四年三月三日中央统战部关于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安排民主人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补充意见(一九五四年一月三十日)

主席、中央:

兹送上关于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安排民主人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补充意见,请予审核指示,以便下达。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安排民主人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一九五三年十月六日中央批准的一九五三年七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所通过的两个文件已有基本的规定。近据各地报告,在这方面尚有一些问题需加补充规定,经与来京参加公私合营计划会议的各地统战部长共同研究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地方人民政府中安排民主人士的问题:

(1)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仍应注意吸收必要的民主人士参加。这样作,对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现,不仅没有妨碍,而且是有利的。

(2)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各省和省属市以上的城市及凡有民主人士的县,相当于县的市(镇)和大城市的区,其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应包含当地工商业者、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主要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等方面民主人士中的主要代表人物。为了足以容纳上述各方面民主人士中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上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委员会中,民主人士所占比例一般可较其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比例适当提高一些(过去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间的情况亦大致是这样),但必须保证党员加进步力量(非党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在比例上占显著的优势并处于领导地位。为了便于作到既能保证党员加进步力量占显著优势并处于领导地位,又能包含需要包含的民主人士,有些地方必要时可适当扩大现有的政府委员名额。

(3)民主人士中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有需要安排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镇长、副区长者,应安排其任这种职务。至于民主人士可否在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则应视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该民主人士的政治可靠与否而定(对其工作能力亦需结合考虑,但不必过分强调),机密性较多的部门,不宜由民主人士任领导职务。

(4)各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必须将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代表会议及其常设机构中的民主人士安排结合起来,通盘筹划。对于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安排民主人士方案(包括其所占比例)的批准手续,应照一九五三年十月六日中央批准的《关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安排民主人士的意见》中的规定(即省、市由各中央局审核报请中央批准,省属市由中央局批准,县、镇和大城市的区由省、市委批准)切实执行。

(二)关于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对地方协商机关的处理问题:

(1)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级举行后,原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机构同时又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地方协商机关(包括省、市协商委员会、市辖区协商委员会、县常务委员会和市镇协商委员会),在法律上本应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结束而结束。另一方面,一九五三年十月六日中央批准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第三节关于设立地方统一战线组织的规定,又需经第二届人民政协讨论通过并对政协组织法加以修改后,方能实施。因此,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之后,第二届人民政协召开之前,需对现有的地方协商机关作适当处理。

(2)我们认为:在此期间,除代行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职权的省、市协商委员会可作为人民政协的地方组织继续存在外,其他各级地方协商委员会和县常务委员会,亦以暂时全部保留(其名称、组织、人事均暂不变动)为宜。因为这样作的好处:第一,可使以后仍应设立统一战线组织的地方不致脱节;第二,可使我们有较充裕的时间得以更从容地妥善地处理地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何处应设、何处不设的问题(由各地参照上述中央批准的文件加以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通盘考虑,而如果由各地自行决定,则可能发生全国范围很不平衡的现象,那时再来改正反而有困难);第三,对于协商机关中一部分不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人士可以从容地加以安置,不致因为协商机关同时结束而搁在一旁,并由此引起统一战线中许多波动。

(3)在此期间,各级地方协商机关,除联系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审议政府法案的职权外,其他工作可继续进行。各级党委及其统战部门仍要采取积极态度加以领导。

(4)在第二届人民政协召开之后,凡不设立统一战线组织的地方,可依据新的政协组织法将原协商机关撤销,对其中民主人士则预作适当安置;凡应设立统一战线组织的地方,可由原协商机关负责筹备统一战线组织代表会议的工作。

(5)上述意见,如果中央同意,拟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建议政务院联合通知各地执行。

(三)中央统战部拟于三月下旬召集各省、市以上统战部长开会,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委员会安排民主人士的方案,请予批准召集这个会议。

中央统战部

一九五四年一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

备注:

最近更新: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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