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公安部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1970-01-01
  • 实施时间: 2002-05-21
  • 效力级别 民商法类法律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2.05.21,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0.02.24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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