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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基本情况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更新时间: 2020-06-3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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