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期未满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可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想详细知道关于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六、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合同是完全可以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意味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满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是有权利不再续签的,而且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七、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终止时间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期限外的其他条件),这种劳动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续下去。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是在期限确定上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不是对违法者的无原则保护。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25条
八、劳动合同到期未出具解除证明,能否解除?
劳动合同时限期满,如两方不愿续约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不需解决解除手续。但应解决去职移交手续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手续。
九、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做职业健康检查,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国家规定,电焊工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对于这种有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如实告知劳动者,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免费为您提供上岗前、工作期间、劳动合同终止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该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条款不包括在此列,所以,在您未享受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下,机械加工公司仍然有权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这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您不能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单位未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您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44条
[2]《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3]《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4]《劳动合同法》 第41条
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只要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院要求您赔偿违约金,要看您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这一方面是否有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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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十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无,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十二、劳动合同期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陈某虽然因工负伤,但其经鉴定确定为工伤八级。机械厂认为陈某的合同已经到期,厂方依法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但厂方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认为厂方不能对一个工伤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撒手不管,七级计发六个月,用人单位对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对劳动者采取“包下来”的政策。”本案中,双方于是发生争议。陈某认为自己由于工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十级计发一个月,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方面有些受伤不重,仍有工作能力的劳动者却不愿进入市场自谋职业,影响了双方的进一步发展。为此,九级计发二个月,经过治疗,他的病情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八级计发四个月,即不分受伤情况,六级计发八个月在一次操作中。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种方式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广东省工作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面企业为此承受了沉重的负担,陈某发生了工伤事故,企业一律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企业在支付陈某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此后,陈某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结论是“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厂方对因工伤残的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维持原劳动关系。不久,陈某与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机械厂领导找他谈话,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陈某虽然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实际情况,今后就业将产生障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五级计发十个月,陈某仍然可以另谋职业。【曾永前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劳动合同期满。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伤的确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这里的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效力的终结,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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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1]《广东省工作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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