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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展期抵押物需要重新登记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9-21 22:10:00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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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展期抵押物需要重新登记吗
贷款合同展期抵押物需要重新登记吗

一、贷款合同展期后,抵押物需要重新登记吗?

1、贷款展期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办理展期只是对合同期限作出了变更,在贷款过程中担保物权并没有消灭。

2、也就是说抵押权并没有因为借款合同展期而消灭,那么银行与抵押人之间自然无需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也就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二、贷款展期需要重新办理抵押吗?

贷款展期需要重新办理抵押,因为主合同变更了,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必须变更。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三、贷款抵押物被查封后能否办理贷款展期?

【法律意见】
有法律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四、"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才能办理抵押登记吗?"

出借人以及借款人只有签订借款合同,才能办理抵押登记,因为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是不能够单独存在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五、担保人需要还贷款吗?

1、夫妻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则夫死后,生前贷款本来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妻有还贷义务。

2、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有先诉抗辩权,即可要求债权人先找贷款人的配偶。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既可向其配偶行使债权,也可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替其偿还贷款后,可以向其配偶追偿。

六、借款展期,房屋抵押登记需要重新办理吗?

需要再次解决,主合同变换了,典质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必须变换,因为之前典质时限是不相同的(一)主债权消灭;(二)保证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保证物权;(四)法律限定保证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典质权存续期间期满。通说认为典质权虽得不罹于主债权之消灭时效而消灭,但从稳定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典质权不得永续存在,而应有肯定存续期间,该期间在性质上隶属除斥期间。正因如此,《保证法司法解释》第l2条中限定“……保证物权所保证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保证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在行使保证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贷款展期抵押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他项登记?

建议询问相关部门。

八、借款合同写明用门面房抵押,但没办理产权变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还需要拍卖吗?

需要拍卖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是不生效的

九、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民间借贷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解答按照《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以不动产作担保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之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抵押登记。理由如下一是合法的担保才能办理抵押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贷款通则》也明确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民间借贷合同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二是《规定》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目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依据。因为司法实践一直对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

1991〕21号)就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最高人民对符合规定民间借贷的效力是早就认可的。三是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登记机构难以认定。《规定》只是对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才予以支持,对于不符合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如果登记机构对民间借贷合同不加审查,全部予以登记,将使大量没有效力的民间借贷得以确认,将使登记机构面临巨大风险。四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

2012〕134号》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因此,不符合此规定的抵押登记不应办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规定》 第一条
[1]《规定》 第十四条

十、公司不动产做抵押获得贷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应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仅仅以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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