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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备案是怎样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06 02:02:12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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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备案是怎样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船舶登记备案是怎样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一、船舶登记备案标准

专业分析

1、船舶登记备案手续如下船舶所有人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等;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申请;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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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二、船舶的国籍必须登记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1、船舶的国籍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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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登记需要的文件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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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登记的程序及其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和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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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条

五、船舶申请的法律标准

专业分析
船舶按揭贷款是指招商银行为满足国内船舶购买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所购买的船舶作为抵押担保及其他担保条件,并以船舶营运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向符合要求的船舶购买企业发放的中长期按揭贷款。一、业务适用范围吨位在1000吨以上,单位价格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的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客滚船等通用船舶,可以是新船或已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二手船;但不包括建造中的船舶。二、贷款企业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获得交通航运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2、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

3、在招商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三、贷款担保条件所购船舶抵押+向保险公司购买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还款保证保险+船舶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我行认可的足额货币、国债、债券等质押。四、贷款首付、期限和还款方式借款人购买新船的最低首付金额为所购船舶售价的30%,二手船的最低首付金额为所购船舶售价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偿还采取每月等额还款方式。五、业务优势贷款还款采取按揭月供方式,贷款期限长,减轻借款人还贷压力;帮助船舶生产销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力;促进通用性设备的商品流通和海上及内河航运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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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事案件申请费标准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七、国家法律对船员的约束

有,并且船员遣散费优先于其他债权支付。 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能够与本律师直接联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也能够点击我的头像进行一对一询问。

八、船舶法定证书和检验证书分别有哪些?怎样区分?

您好,由于你描述的事实不是很详细,需陈述更详尽的情况,有相关此方面手续的,建议带好有关资料电话或者当面询问,以便针对性地帮助你解决问题。

九、船舶登记不正确的原因及其纠正

物权法有更正登记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但这只是更正,撤销的依据呢?

十、"无法查明船舶所有人姓名如何扣押船舶"

申请人只有具有《海事诉讼特别流程法》第21条限定的22项海事请求时,才能够向海事法院提议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诉讼特别流程法》限定的22项海事请求以外的请求,不能作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借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事诉讼特别流程法》 第21条

十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需要遵守的规定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制定本。第二条 在本中,电子证据包括电子、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第三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一)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二)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三)电子证据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第四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第五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第六条执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七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第二章 组织与指挥第八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第九条对计算机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和对电子证据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电子证据检查,应当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当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 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第十一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指挥员应当由具有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指挥员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指挥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第十二条 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第十三条 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一)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二)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第十四条 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包括以下方式(一)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二)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三)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一)保护现场;(二)收集证据;(三)提取、固定易丢失;(四)在线分析;(五)提取、固定证物。第十六条 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第十七条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第十八条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和提取的电子,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第十九条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一)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三)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的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电子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第二十条 易丢失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将、提取的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二)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三)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二十一条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组成。第五章 远程勘验第二十二条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以及勘验过程中的其它电子,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第二十三条 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第二十四条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组成。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与远程勘验相同的规定。第六章 电子证据检查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以下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一)对于以完整性校验方式保护的电子,检查人员应当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二)对于以封存方式保护的电子设备或存储媒介,检查人员应当比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三)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封存状态不一致或未封存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注明,并由送检人签名。第二十七条 电子证据检查包括(一)检查、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二)检查、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制作《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描述检查结论。第二十八条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清单》,记录该电子的来源和提取方法。第二十九条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二)对解除封存状态、开始复制、复制结束、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三)复制完成后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第三十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应当制作、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一)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不立即检查可能延误案件的侦查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二)已计算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检查过程能够保证不修改原始存储媒介所存储的的;(三)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第三十一条 检查原始电子设备,或者因第三十条描述的原因,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重要步骤应当录像;(二)检查完毕后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三)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记录直接检查原始证据的原因和目的、实施的操作、对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 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构成。第七章 勘验检查记录第三十三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由至少一名见证人签名。第三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一般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勘验检查的地点,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住址等;(二)现场情形。包括现场的设备环境、网络结构、运行状态等;(三)勘查过程。包括勘查的基本情况,易丢失证据提取的过程、产生的,在线勘验、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操作、对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取的,封存物品、固定证据的有关情况等;(四)勘查。包括提取物证的有关情况、勘查形成的结论以及发现的案件线索等。第三十五条《现场勘查照片记录表》应当记录该相片拍摄的、对象,并编号入卷。拍摄的照片可以是数码照片或光学照片。第三十六条 《远程勘验笔录》的一般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勘验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勘验的对象,勘验的目的等;(二)勘验过程。包括勘验使用的工具,勘验的方法与步骤,提取和固定的方法等;(三)勘验。包括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目标系统的状况,目标网站的等。第三十七条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一般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的对象,检查的目的等;(二)检查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检查的方法与步骤,提取的方法等;(三)检查。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提取的信息等。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第一条
[1]《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二条
[2]《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三条
[3]《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四条
[4]《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五条
[5]《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六条
[6]《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七条
[7]《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八条
[8]《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九条
[9]《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十条
[10]《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十一条
[11]《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
[12]《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
[1]《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四条
[1]《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三条
[2]《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三条
[3]《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五条
[4]《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六条
[5]《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七条
[1]《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十八条
[1]《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九条
[2]《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二十条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1]《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1]《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二十三条
[2]《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第二十四条
[1]《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二十五条
[2]《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二十六条
[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第二十七条
[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第二十八条
[1]《提取电子清单》 第二十九条
[2]《提取电子清单》 第十三条
[1]《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第三十条
[2]《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第三十一条
[3]《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第三十条
[4]《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第十三条
[1]《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1]《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第三十五条
[1]《现场勘查照片记录表》 第三十六条
[1]《远程勘验笔录》 第三十七条
[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第三十八条
[2]《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第三十九条

十二、A律师解答如何解决雇用人未支付薪水的问题?

劳动纷争找谁|||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惹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纷争。其中有的隶属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而发生的争议;有的隶属要求权利而出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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