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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特别法人有那些民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特

来源:法否网 2025-11-23 04:55:42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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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特别法人有那些民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特
民法总则规定特别法人有那些民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特

一、民法中特别法人的定义与特征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九十六条

二、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非法人组织是指非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三、"民法典的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如何处理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

四、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不当得利的特征

1.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或曾有合法,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或得知合法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五、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有哪些规定?

1、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六、民法法典的无效合同情形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上述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七、民法概述什么是民法?民法都包含哪些法律?我国有民法吗?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因此我国现在没有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不过随着我国民事立法进程的加快,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立法日程。 实质上的民法实质上的民法指一切民事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

八、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条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群体当中的弱势群体。并且未成年人的心智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成熟,很容易受到社会当中的一些不法分子的危害,另外在面对一些诱惑的时候,未成年人也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是相当多的。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条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条有哪些? 一、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被“替换”

1、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监护人。因为《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这时未成年人其实是在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未成年人8周岁后的发明受保护和承认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如果上学期间有了发明创造,民法总则,也是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订立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金额越来越大的合同。未成年人或会在上学之余参加一些私立的兴趣培训班或者进入私立学校读书,这样就将发生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合同,由此产生更多权利、义务。 五、未成年人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靠自己工作,有能力养活自己了,则算是成年了。《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其他1、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上面当中小编详细为大家介绍了,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条有哪些的问题。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出,其实民法总则当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法规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有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等,在民法总则当中都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未成年人针对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清楚,所以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36条
[1]《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1]《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1]《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1]《民法总则》 第16条
[1]《民法总则》 第十四条

九、民法总则中的法人类型

其实法人除了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外,还包括生活当中一些特定团体组织法人。我国民法总则当中对法人的种类进行了一下细分,不同的法人种类需要提交的材料登记设立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法人都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7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种类有哪些? 一、2017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种类有哪些? 法人:法律上指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现行的法人分为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设立法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法人的住所在哪里?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六、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七、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我国现行的法院一共分为四种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在进行登记和设立的时候,都必须到我的工商局进行注册,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民法通则》中的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民法总则规定了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十一、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中的法规规定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十二、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有哪些?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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