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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法否网 2025-11-28 17:23:08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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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及认定

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就本罪而言本罪是持有型犯罪。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高度犯罪来说,属于低度犯罪。因此,只有在高度犯罪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才能以本罪论处。对此,《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判决标准和实践

律师解答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裁判标准

1、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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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1]《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共同犯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建议如实交代情况,揭发和检举其他人的犯罪行为,通过立功的方式争取从轻处理。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二、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四、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

2000.

6.

6 法释[

2000〕13号)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七条
[3]《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八条
[4]《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义和特征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持有,是指对毒品的事实上控制和支配。  第三,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但是《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除客观上能够认定持有毒品行为是其他犯罪的组成部分外,其余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六、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和非法持有特定毒品犯罪的区别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毒品罪要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七、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是什么?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1-苯基-

2-丙酮五千克以上;(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三)

3,

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为了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实施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明知他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第六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八、家中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构成犯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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