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规定是在土地出让合同协议上写上,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标明的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构成无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应当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只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办理相关手续,纠纷后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1.《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应当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的合同。
2.发生纠纷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只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同转让合同下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处理纠纷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假如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假如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期望能帮到您哦。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1]《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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