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如何认定罪责"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上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是怎么回事的解答
二、词条如何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满足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主体要件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三、"如何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本罪的主体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3、犯罪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2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1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1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1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1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2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2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2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2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六、违规操作造成工伤事故时,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吗?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分析法律规定,看你老公在工作时监管是否到位尽到责任,律师分析具体情节之后才能作出判断。
七、非法开采矿山致人死亡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非法开矿致人死亡被告人A曾因非法开办小煤矿被政府关闭,A也写下了保证书关停所有非法小煤矿。但A等人趁政府检查之后,悄悄聘请工人继续开采。2009年6月12日,矿工B在煤窑井内因瓦斯窒息死亡,A等人最后赔偿B家人32.94万元,A还制造了摩托车摔死人的假现场,并让B家人统一口径说B是骑摩托车摔死的。2009年年底另一矿工吴某在小煤窑打工时受伤,经过多次协商,未能与A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吴某将A举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认定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在负责非法煤矿生产中,因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A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认定A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A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判决。2010年5月13日判处A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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