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的非法获利如何处理
【问题解析】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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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二、构成报复陷害犯罪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三、报复陷害犯罪构成要素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一般要怎样判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如何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罪未遂的危害犯罪中的危险性
并不是所有的罪名都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这没什么矛盾的。要求造成危害才构成的罪名同样也不存在未遂的概念,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行为人预期的。只有一部分未作出规定的罪名才具备既遂和未遂同时构罪、减轻处罚首先要明确一点相当一部分罪名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概念。未遂犯就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那就是刑法的惩罚对象是行为。第二点,只要实施了行为就直接构成既遂。明确这一点以后就很好理解这个问题了,造成的危害性要大于未遂,所以要比照既遂从轻;而既遂则是行为造成了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预期的目的,未遂状态根本不构成犯罪。这就回到我首先要明确的哪一点你犯了一个概念性的错误,而非造成的或者人。所以这两点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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