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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08 02:38:43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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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21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营养费7、残疾、死亡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后续治疗费12、整容费13、康复费14、住宿费15、丧葬费16、财产损失

二、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般是什么

1、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三、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南京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7条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8条

四、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问题解析】
(一)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未达伤残)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50元一天。

6、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造成残疾的赔偿金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
除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可得到以下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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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五、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的,出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应当及时就医,保存好相关费用凭证。待受害者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后去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或者起诉后委托法院伤残鉴定,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计算各项赔偿标准,主张自身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七、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各个省各不同。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详细请阅读下文。如下一、死亡赔偿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损害赔偿1、医疗费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2、误工费1、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三、残疾赔偿1、残疾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四、南京市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元

八、南京交通死亡赔偿标准

你好,各地的标准会有所不同,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为宜。

九、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由此可见,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几个方面。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南京市居民人均收入来制定的,这样制定的依据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使其不会因此陷入绝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平顶山律师。

十、"河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河南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应当是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律师提示以上对“河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更多相关问题解答,你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描述您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我们将根您的据描述为您匹配合适的律师。相关补充1交通事故车辆报废赔偿标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的赔偿标准应当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补充2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明细?保险赔偿的标准顺序先交强险后商业险。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标准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之间相互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来进行协商赔偿,双方当事人都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之外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与损失数额,由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不足部分由事故当事人协商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十一、"湖南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如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3、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十二、"南京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最高的司法解释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

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

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实际年龄-

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车祸赔偿标准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打官司费用由肇事者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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