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解决之道
你好,首先很感谢你的来电,问题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回答如下,仅供参考首先可以通过船上或公司的内部程序,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问题无法在内部程序得到妥善解决时,船员可以决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务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动合同,则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船员遇到欠薪等劳资纠纷,也会选择向海事主管机关寻求帮助。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海事部门强制干预此类纠纷的权力,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对于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海事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属于民事纠纷的问题,一般。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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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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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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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大的节约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多变,处理纠纷快捷,便利,而且没有什么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纠纷几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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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是指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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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 周期长,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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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人对裁决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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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就是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客观性,而且仲裁机构的专业性,能够确保裁决的公正。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质,仲裁的范围有限,面相
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你好,首先很感谢你的来电,问题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回答如下,仅供参考 船员作为劳动者的一类与船舶劳务派遣方、船舶实际用工方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上船提供劳动服务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相对方的不同,船员劳动关系的相对方既可以是船舶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是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等。船员上船的时间点应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船员依法享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也依法负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船员与劳动关系相对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船员或者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但对于船员劳动争议案件,最高法院在答复武汉海事法院的函件中明确说明,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范畴。鉴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及的船员权益存在船舶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可能性以及该类纠纷技术层级较高的问题,所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以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双方均可以向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舶离港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四、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最高法院法释[1998]24号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船员这类特殊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言,却存在例外的情况。
《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1工资、2其他劳动报酬、3遣返费用、4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同时,这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因此,当船员由于以上四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而不受最高法院法释[
1998]24号规定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予以明文确认。
那么,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是选择直接去海事法院起诉,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呢?这个问题主要从下面三方面来分析
1.诉讼成本
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为宜。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为例,如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需要预交诉讼费2300元。
2.诉讼进程
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为宜。如果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一共可以进行三个阶段,耗时较长。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的话,对不服的只能向高级法院上诉,这样在进程上会快一些。
3.管辖
如果选择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现行法律只能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我们知道,船员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随船迁移,其实际工作地漂泊不定,单位的注册地则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国;这样一来,如果选择向劳动仲裁委起诉的话,则会带来诸多不便。
如果选择向海事法院起诉的话,这个问题就变得方便很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船员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可见,向海事法院起诉的话,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有更多的选项,特别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起诉,这对于船员劳动维权而言带来的很大的便利。
综上,当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选择自己的维权途径,可以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选择对自己最合适的维权方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商法》 第22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6条
五、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海事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较原受案范围做出了重大修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受到影响。本律师侧重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及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途径等进行探讨,得出以下结论新规定以海商法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为标准界定海事受理船员纠纷案件的范围,将不属于“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船员纠纷排除在海事管辖范围以外;纳入新规定受案范围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到海事;“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未纳入海事受案范围,但船员可向海事申请扣押船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如果社会保险费用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海事应中止船舶优先权案件的审理,待社会保险费用债权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新规定第110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虽不符合第24项的规定,但与其他海事专门管辖请求一并的,海事应予受理;船员纠纷案件已形成劳动仲裁-基层-海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希望通过本文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促进司法实务中的各方对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达成共识,避免出现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真空”的现象,以期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六、船员劳动合同纠纷问题哪个法院管辖?
因船员劳动合同纷争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七、船员与船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员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提讼;但对于船员这类特殊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言,却存在例外的情况。《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1、工资、2、其他劳动报酬、
3、遣返费用、
4、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同时,这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因此,当船员由于以上四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海事,而不受最高法释[
1998]24号规定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那么,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是选择直接去海事,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呢?这个问题主要从下面三方面来分析
1.诉讼成本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为宜。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为例,如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直接向海事提讼,则需要预交诉讼费2020元。
2.诉讼进程直接向海事为宜。如果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对基层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中级上诉,一共可以进行三个阶段,耗时较长。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的话,对不服的只能向高级上诉,这样在进程上会快一些。
3.管辖如果选择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现行法律只能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我们知道,船员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随船迁移,其实际工作地漂泊不定,单位的注册地则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国;这样一来,如果选择向劳动仲裁委的话,则会带来诸多不便。如果选择向海事的话,这个问题就变得方便很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船员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可见,向海事的话,在管辖的选择上有更多的选项,特别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这对于船员劳动维权而言带来的很大的便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商法》 第22条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6条
八、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处理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较原受案范围做出了重大修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受到影响。本律师侧重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及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途径等进行探讨,得出以下结论新规定以海商法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为标准界定海事受理船员纠纷案件的范围,将不属于“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船员纠纷排除在海事管辖范围以外;纳入新规定受案范围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到海事;“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未纳入海事受案范围,但船员可向海事申请扣押船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如果社会保险费用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海事应中止船舶优先权案件的审理,待社会保险费用债权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新规定第110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虽不符合第24项的规定,但与其他海事专门管辖请求一并的,海事应予受理;船员纠纷案件已形成劳动仲裁-基层-海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希望通过本文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促进司法实务中的各方对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达成共识,避免出现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真空”的现象,以期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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