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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院仲裁需要双方同意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1-12 09:48:23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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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院仲裁需要双方同意吗?
法官法院仲裁需要双方同意吗?

一、法院仲裁需要双方同意吗?

你好,对于仲裁需要双方同意吗这个问题,为你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  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再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各国对裁决生效时间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情况  

1、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形成。  我国仲裁暂行示范及两个涉外仲裁,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二、法院申请仲裁需要走司法程序吗

不属于司法程序,但具有司法一些特点,如仲裁裁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的签名申请书: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三、"如何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三、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四、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四、"仲裁法官要求索赔7个月是否合法"

作证是公民的义务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限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述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限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作证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限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胁迫、侮辱、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限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濒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判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濒临危险的,能够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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