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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违约金怎么赔偿

来源:法否网 2025-10-25 03:45:02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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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违约金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违约金怎么赔偿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能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该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果不是这种费用的话,则不应约定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使用这种专项培训费用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是专业技术培训,则也不宜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二、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额有上限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是有上限的。如果员工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其中的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的,那么违约的一方是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的。违约金是有上限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三、"如何确定合同违法做法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法定数额和合法数额"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限定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的特点是带有强制性,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可否已作了商定,只要一方违约,都必须按限定托付。  

1,有关条例明确限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量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限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时付款的限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量,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限定了延时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百般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限定,逾期托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限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量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托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时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量准则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限定。  

2,有关法规只限定了违约金肯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肯定的比率,才能计量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限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通常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肯定的比例范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35条
[1]《如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21条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35条

四、"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合同中无违约金,个人可否违约?"

你好,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限定,违约金的商定是由明确限制的,即有保密条款,另一个是单位拿钱给你训练并商定了服务时限,后你违约。其他的违约金的商定都决裂法。上述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证据使用,未尽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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