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玩忽职守能否构成玩忽职务罪
1、保安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保安不能构成本罪。
2、《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保安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能守罪?
保安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保安只是公司的安保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无法构成本罪,因为主体不适格。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保安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责罪吗?"
保安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保安不能构成本罪。《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保安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责守罪?
保安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保安只是公司的安保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无法构成本罪,因为主体不适格。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五、保安玩忽职守是否涉嫌玩忽职责罪?
1、保安玩忽职守不涉嫌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玩忽职守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六、护林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护林员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七、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行为主体、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等方面分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工人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背规章,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招致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导致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爱人能够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工作纪律、规章,擅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必须有违背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玩忽职守的做法,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做法。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轻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职责。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做法。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要求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去职守,撒手不顾;有的虽然未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顾,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背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做法。因此,玩忽职守的做法方式多样,牵涉面广,在分别的领域、分别的部门,有分别的限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意外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做法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限定。因此在处置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限定,对照事实上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导致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通常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做法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可否重大损失,应司法实践和有关限定,对所导致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事实上情况,并按直接职责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受职责的大小。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准则的限定》的限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职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丧命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导致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导致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准则,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导致公司、公司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职责,导致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警察玩忽职守招致公民丧命,涉嫌玩忽职务罪?
你好,你朋友的做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会被坐牢。《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九、公安机关工人身份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作为公安机关的工人或公益岗位的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临时充当记录人员并不必然具有执法主体。所以工人身份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责任吗?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责任,玩忽职守并不是特别严重的工资,内部惩罚即可,如果比较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当中的玩忽职守罪处罚,具体玩忽职守罪的量刑规定如下所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务的后果"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往往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因此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注意与一般工作中的失误的界定。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主要掌握以下两点(一)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不同。玩忽职守行为主观过失具有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因而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主观过失属于一般认识错误,客观上不存在行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二)造成危害的主要因素不同。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二者引发危害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自身主观上的因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种种表现。但工作失误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一定过错,但危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或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或无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十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
你好,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一般包括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安玩忽职守能构成玩忽职责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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