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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立案标准,代替考试罪行为如何认定,代替作弊如何

来源:法否网 2025-11-23 19:51:59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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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立案标准,代替考试罪行为如何认定,代替作弊如何
代替考试罪的立案标准,代替考试罪行为如何认定,代替作弊如何

一、冒充考试罪的立案标准及其认定

你好,代替考试罪认定标准如下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一、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挑战,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代考行为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代替考试行为苛以刑罚,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二、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在量刑方面,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二、代替考试罪定罪方法及立案程序

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代替考试罪所指的考试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量刑方面,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三、代替考试罪的追诉标准和定罪标准

你好,以下是代替考试罪定罪标准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代替考试罪所指的考试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量刑方面,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一种犯罪行为,旨在通过作弊获得考试分数和证书。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 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 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l)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6条

六、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证书后,申述成功几率研究

按照您的描述,首先,学校的做法是决裂法的,但是建议您先与学校进行商量沟通,看能否有其他的补救措施来解决此问题。之前有类似的案例,学生能够通过补考的方式得到作弊课程的学分,以达到得到学位证的要求。如果沟通商量都不能解决问题的话,您只能前往教育局反映情况,来索要您的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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