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也都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别法人。此外,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还明确规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村民委员会还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业主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吗?
是的,但是这个只是属于这个群众性自发的组织,是不具备有任何的法律地位的,也不能够去独立开设账户,这只是群众私底下自己成立的一个小团体来的,来帮助解决其所在物业的业主相关问题。
四、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
法律上的规定,劳动者需要辞职的应该提前一个月与用人单位提出,而劳动者自动离职多长时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相关的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都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为准,在现实中一般劳动者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就可以视为自离,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五、公共组织的特征有哪些?
具有以下特征1)组织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定行为关系的集合;
(
2)组织有某种特定的目标;
(
3)组织有一定的结构和活动方式;
(
4)组织有其内在的价值观;
(
5)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有机发展。
六、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方法是看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迁走,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还在本村的,那么该外嫁女就属于是本村集体组织的一员,但是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的,就不再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了,此时关于村委会的选举以及村内的其他事务都与其无关了。
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此外,还在法人一章中增设第四节“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涵盖在内,以利于这些组织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的问题,有的部门、地方和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应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对此,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村委,村委会和居委会首先是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属于民间机构,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是归政府机构进行管理,但是未确定其相关的民事主体地位,而现今法律赋予其相关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可行使相关的民事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
[3]《民法典》 第九十八条
[4]《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5]《民法典》 第一百条
[6]《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一定是特别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是特别法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纳入特别法人的这四类组织在不同意义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及其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属性、争端解决渠道及其社会投资者的信心,都会产生影响。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九、业主委员会基层民众自治吗?
小区中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组织,不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享有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十、"同一组织以村为单位还是以组为单位的界定"
简单地理解,能够认为以村为单位。但是,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应予一些人户口挂在村里,这些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十一、基层工会组织一个基于劳动力的组织,旨在为工人和员工提供支持和帮助。
不隶属工会组织。没工作职位哪来的工会啊。 如果还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律师的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我会尽我所能的帮助你,为你依法维权。
十二、同村不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等同于同一个村民?
1、首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但该规定只是强调备案,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性质仅仅为公示,便于管理,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因而,不能以未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
2、其次,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经营权人当事人签订的“各自负责,概不后悔”的换田协议来看,双方互换田地对各自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进行调换是长期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3、再次,从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出发,应确认互换土地的效力。农户互换土地,目的是为了方便耕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应得到鼓励和支持。虽然互换土地的农户未向村小组提出书面许可申请,甚至有的未签订书面协议,也要维护互换土地的协议效力,否则,土地流转不稳定将带来农业生产秩序的混乱,同时产生大量农村土地纠纷。
4、最后,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合法自愿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事人订立互换土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自愿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享受协议约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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