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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产生物件损害责任怎么认定?好善意的施惠,

来源:法否网 2025-11-05 07:42:40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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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产生物件损害责任怎么认定?好善意的施惠,
好意施惠产生物件损害责任怎么认定?好善意的施惠,

一、好意施惠时物品损害责任的认定

好意施惠产生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好意施惠方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但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后处理,并且造成的损害赔偿与应当实际的伤害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物件损害责任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进行了规定。
一般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3]《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4]《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5]《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6]《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7]《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三、"自助行为不当造成损害需担责吗?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自助行为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担责。法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四、山场纠纷中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认定

误工费=误工时间×单位时间内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量到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其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期3年的平均收入计量;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营养费误工时间×

30-40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费《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7号)

五、采购员是否可以接受他人给予的微小恩惠?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限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限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要、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要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六、漏报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企业缓报、瞒报、漏报,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1、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抗击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若单位有部分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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