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有权利要求股东损害隐名股权吗"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共享共责的法律特性。既然隐名者应与显名者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法》 第332条
二、隐名股东能否要求成为隐名股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三、隐名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吗?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记录在公司股东和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不能认定其属于公司股东,既然不能认定为股东,那么久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股东权利自然就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只能有显名股东代为提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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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四、隐名股东能否受让隐名股权?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五、隐名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公司的股东
要看具体案情决定,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需要先诉讼确认股东身份。然后才能申请强制清算。
六、隐名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1.对于隐名股东来说,即使对外不具有股东身份,对内也享有股东权利。一般来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有股权代持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显名股东的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股权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有约定)。
七、隐名股东与公司另一显明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
先报警固定证据,然后协商
八、占有33%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清算吗?在负债情况下,隐名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职责。在给钱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受职责。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股东或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导致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用本公司的资本、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付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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