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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什么是罚金可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法规定了哪些惩罚

来源:法否网 2025-12-01 14:36:09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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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什么是罚金可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法规定了哪些惩罚
法律什么是罚金可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法规定了哪些惩罚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罚金不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二条
[2]《刑法》 第五十三条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罚金的适用"

专业分析
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53条

三、"破产债权的概念与归属?"

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53条

四、该问题涉及到破产债权的概念和如何确认破产债权。

罚金不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二条
[2]《刑法》 第五十三条

六、罚金能否被确认为破产债权?

法律分析罚金不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罚金能够确认为破产债权吗”相关。如果您也有类似情况,联系听律网专业律师,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制定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怎么解决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相关补充2破产企业债权人是否能够查账?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账目资料由法院控制,债权人无权查阅,但可以委托律师去查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破产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二条
[2]《刑法》 第五十三条

七、破产法中对担保债权的规定规定哪些债权可以担保?

法律分析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破产法中对担保债权的规定?”相关。如需更多帮助,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困扰您的问题,将有专业律师快速帮您解答。相关补充1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的法规?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期限。相关补充2债权法对债权有哪些规定?债权有效的规定:债权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关系。有效债权的发生可以分为合同,无成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消除债务的原因包括清算,存入,抵销,免税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债权人要求特定债务人因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八、债务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九、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的法规

法律分析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期限。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律师提示以上是“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的法规?”问题的详细解答。若您心中还有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以便律师能够清楚了解您的情况,给出针对性的解答。相关补充1破产债权申报的?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应的权利;

2.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相关补充2破产法债权人怎么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十、公司法对股东的惩罚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惩罚规定有效吗?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上可见,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依法对公司事项所作出决议或决定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具有的人格,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这从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至第(十)项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中并不包含对股东处以罚款的中亦能得到体现。因此,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如股东会据此对股东作出处以罚款的决议,则属超越法定职权,决议无效。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既赋予股东权利,亦使股东承担义务,是股东在公司的行为准则,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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