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不写通讯地址法律效力如何?
有。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显然,通讯地址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通讯地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不写通讯地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17条
二、未签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效力的探讨
【问题解析】1、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力2、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
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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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三、保密协议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效力吗?
1、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力
2、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
四、"法律确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专业分析
录用通知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仅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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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五、大律师,您好,授权委托书上有效期未填写且落款日子也未填写,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委托书无委托权限以及无时间,就不能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做法的委托代理,能够用书面形式,也能够用表面形式。法律限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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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六、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高检》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诉某一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面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3制作的主观性。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七、劳动合同上的通讯地址不写是否能够?
1、劳动合同上的通讯地址能够不写。rn2、《劳动合同法》第17条限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三)劳动合同时限;(四)工作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显然,通讯地址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通讯地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事实上影响,所以,劳动合同中能够不写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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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17条
八、"先就业后付款申请书是否合法?"
目前很多学校为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广告语均为“0元入学,就业后再付费,起薪8000起”。这广告语很霸气,是谁看到都忍不住想看看究竟,难道真有这样的好事?据调查,先就业后付款这样的说辞大多都出现在“后起之秀”的网站上,多半都是刚成立不久的学校,从成立之初学校就以先就业后付费来宣传,学很早的学校由于教学要求和理念的成熟,很少有先就业后付款的说辞。IT训练先就业后付费、学费究竟何时交?所有的学校都相同,无论学校说是先就业后付费,学费都是入学就交了的,学生不交学费,学校是不能开展工作的,也许同学们有这样的疑问,我刚开始没交学费啊?可是你应该知道,你没交学费,但是你签借贷协议了,很多时候学校说先就业后付费,其实就是首先让你申请借贷,等你毕业后还借贷,而在你入学的时候,借贷公司已经把学费打给了学校,实质上你已经交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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