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基本原则
你好,那个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约定的事,1、不可抗力(法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注意以下问题
1、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二、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合同法有何规定?
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一是通过设定违约责任而提高违约成本,迫使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从而维持交易的可预见性;二是通过违约责任的设定,在对方违约时将自己一方所受到的损失转移给对方,以保证自己一方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以金钱为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是,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金额的违约金,对于诉讼或是仲裁来说非常便利,因为只要合同真实、有效就无须另外举证。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法律依据
【问题解析】
律师解答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协议不成的,可以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视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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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四、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法律分析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约定违约的情形和相应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约定违约的情形有数量瑕疵、质量瑕疵、迟延履行的规定。第二,约定承担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可约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律师提示以上是“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约定?”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没有找到符合您情况的答案,欢迎随时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相关补充1合同如何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做详细约定。相关补充2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写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卖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卖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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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
五、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
法律分析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约定违约的情形和相应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约定违约的情形有数量瑕疵、质量瑕疵、迟延履行的规定。第二,约定承担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可约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约定?”相关。问题类似求解决,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可咨询海量在线律师。您头疼的正是我们擅长的,专业人士随时协助您正确维权。相关补充1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补充2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进行赔偿合同未约定违约的,可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有三种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合理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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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六、合同违约职责的种类和归责原则
一、合同法违约职责的种类(一)全部违约。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事实上违约两种;当事人的主观立场,又可分为拒却履行和履行不能,拒却履行的做法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期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却履行债务两种。(二)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3]其一、预期拒却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商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做法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商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暗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暗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能够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要求其承受违约职责”对预期拒却履行干了限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限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本,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本领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受违约职责。”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做法。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肯定困难。(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时限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时限期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时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法时限期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合同法》的限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受迟延履行的违约职责,承受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的赔偿职责。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借口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导致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职责。(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或法律限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通常所谓的履行质量决裂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限定,合法选择要求另一方承受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职责。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托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做法。《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托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导使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五)其它违约做法。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商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做法。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做法;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背附随义务的做法。二、合同违约职责的归责原则合同违约职责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职责原则。其中,严格职责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多少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职责。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限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做法的发生可否有犯错,都并非违约人承受职责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受职责。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限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职责,违约人都承受严格职责,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要求的抗辩。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职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限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职责。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求。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职责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要求。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限定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职责原则的精神。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职责。由于第三人的原由招致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犯错,无论采取犯错抑或犯错推定职责,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由招致合同不履行承受职责,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采取严格职责原则,则不论违约做法是何种原由导致的,只要不隶属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受职责。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限定,正是严格职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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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第108条
[2]《合同法》 第68条
[1]《合同法》 第111条
[1]《合同法》 第112条
[1]《合同法》 第107条
[1]《合同法》 第117条
[2]《合同法》 第118条
[3]《合同法》 第121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违约责任怎么约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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