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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一般有哪些类型

来源:法否网 2025-08-06 13:08:58 2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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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一般有哪些类型
诉讼请求一般有哪些类型

一、自诉案件类型确定的规定

专业分析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那么自诉案件类型是怎样的呢?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和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上就是“自诉案件类型”的全部,阅读。

二、区级法院诉讼标的类型

区级法院诉讼标的类型包括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需要司法机关解决的权利或者义务关系等,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有具体对应的诉讼标的,应当结合实际而定,可以在诉讼时向区级法院进行咨询。

三、"民事诉讼的类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谓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司法实践,通常存在以下几种  ①在经营活动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企业法人;  ②执行公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单位;  ③在管理上有过错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单位;  ④明知取保候审被告人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地址或拒绝找回,以及串通协助其逃匿的取保候审保证人;  ⑤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6条

四、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电子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五、常见的股东诉讼类型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直接诉讼,诉讼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1、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讼的目的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讼的目的是请求撤销该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查阅权请求之诉。

六、刑事诉讼代理的类型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不同的诉讼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也不相同。  无论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所有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必须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我国《律师法》第2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律师法》 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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