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不符合要求,或者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情况,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立案受理之后,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三、行政诉讼中的刑事上诉状可以撤销吗,如果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三方面,写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没有看到你的案件材料,无法明确回答。以下是一个案件的上诉状,仅供参考。民事上诉状上诉人ⅹⅹ地址ⅹⅹ县ⅹⅹ镇联系电话被上诉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ⅹⅹ族,住ⅹⅹ省ⅹⅹ县ⅹⅹ镇上诉人对ⅹⅹ县人民法院ⅹⅹ初字第ⅹⅹ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ⅹⅹ初字第ⅹⅹ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均存在明显错误。本案的客观事实ⅹⅹ(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双方属于ⅹⅹ法律关系,应当适用ⅹⅹ法律法规。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情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此致ⅹⅹ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如果想书写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刑事上诉状 ,上面的可以了解参考。
四、再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及其法律规定
进行行政诉讼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但适用的法律已经废止,出现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五、行政诉讼法能否再起诉驳回起诉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的可以再起诉,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六、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能否提起上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七、行政诉讼法中驳回起诉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八、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诉讼费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诉讼费规定是会对于诉讼费用全部退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时候,法院会退还起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进行上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是什么?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
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
5%交纳。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在当代社会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的,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来进行执行。如果是属于驳回起诉的状况,那么就不需要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用会予以全退。
九、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十一、"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基于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以及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显然是无法进行合法的司法审理的,这时可以按照驳回起诉的程序来退回诉讼案件,但需要实际向起诉人员说明相关情况。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规定是什么?
第一,这里的重复处理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第一次行政行为而言,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第二,重复处理行为针对的大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较长,行政机关的初次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法院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无权审查。而行政机关有权对已超过起诉时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审查,可以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作出行为,也可作出决定维持原有行为。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权不受时间限 制的特性给行政诉讼时效带来挑战。当事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时,如果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作出行政 行为,诉讼期限重新计算,对这种重新处理行为不服,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针对当事人的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复查时,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则属重复处理行为,诉讼期限不能重新计算,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诉的途径规避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在现实生活当中,行政诉讼提起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但是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确实存在着程序或者是上面的错误,那么就可以提起再审。再审符合条件的,一般情况下我工作日内就可以直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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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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