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高级人员任职的限制
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包括哪些,有哪些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包括财务负责人、副经理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四、"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如何界定实际控制人?"
【问题解析】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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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五、"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规定限制其在企业内部或同行业内的兼职"
对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规定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可知,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1]《合伙企业法》 第30条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20条
[1]《刑法》 第165条
六、一人制公司任职限制
一人公司的好处rn 在一人公司出现之前,通常投资者为避免导致公司的损失采取拉人头凑起所需的“法律股东”。这一方面需要了公司法中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够避免公司遣散而形成损失。用这种方式设立实质一人公司后,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例如,首先事务上最常发生的挂名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所有权,究竟应规谁所有的诉讼。其次,为符合董事最少三人以上的限定,人头董事坚决行使董事职权,必将引发经营权的冲突和诉讼,或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真正股东一走了之,而挂名股东将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必然产生冲突。第三,母公司利用成立实质上得以完全控制子公司从事侵害债权、炒作股票、逃避债务、或从事脱法做法等违法做法。在当今实质一人公司泛滥的情形下,我俩与其一味的不予认同或禁止一人公司,反不如正式面对一人公司,以立法形式认同其法人格,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加以管理,否则让此类日益增多但徒具法人之形而不能人之实的公司存在于社会中制造问题,反而不是社会之福。就经济角度观察,一人公司确实有其存在价值,其借口如下rn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职责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rn
2、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能够因此降低经营成本。rn
3、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rn
4、在家族公司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丧命,能够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丧命公司即须遣散,因此可产生公司维持收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rn
5、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公司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
七、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规定
答《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主要有三项基本(一)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界限。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行使权利超出上述范围.就构成股东权利滥用。(二)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保护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和后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有限公司如何成立及人数限制"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两个人选中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综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
3、必须是从事法人业务活动的人;
4、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5、必须经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 生并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担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九、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的责任
你好,这不是几句话的事,简单讲,对于经营产生的问题,负有一定责任或有一些影响。但,只要合法经营,没什么问题。
十、《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主要是什么?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
2.5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综上所述,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当中,规定担任公司的高管必须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负债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在过去如果说被判处过刑罚没有超过五年,担任过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没有超过三年的等这些情况,都没有资格担任公司的高管。除了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以外,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保密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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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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