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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高级人员任职限制的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1-11 18:42:54 3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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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高级人员任职限制的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高级人员任职限制的有哪些?

一、公司法对高级人员任职的限制

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法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概述

法律分析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包括哪些,有哪些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包括财务负责人、副经理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四、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法中实际控制权的规定。

【问题解析】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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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五、公司法对一人制公司的任职限定

一人公司的好处rn  在一人公司出现之前,通常投资者为避免导致公司的损失采取拉人头凑起所需的“法律股东”。这一方面需要了公司法中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够避免公司遣散而形成损失。用这种方式设立实质一人公司后,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例如,首先事务上最常发生的挂名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所有权,究竟应规谁所有的诉讼。其次,为符合董事最少三人以上的限定,人头董事坚决行使董事职权,必将引发经营权的冲突和诉讼,或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真正股东一走了之,而挂名股东将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必然产生冲突。第三,母公司利用成立实质上得以完全控制子公司从事侵害债权、炒作股票、逃避债务、或从事脱法做法等违法做法。在当今实质一人公司泛滥的情形下,我俩与其一味的不予认同或禁止一人公司,反不如正式面对一人公司,以立法形式认同其法人格,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加以管理,否则让此类日益增多但徒具法人之形而不能人之实的公司存在于社会中制造问题,反而不是社会之福。就经济角度观察,一人公司确实有其存在价值,其借口如下rn  

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职责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rn  

2、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能够因此降低经营成本。rn  

3、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rn  

4、在家族公司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丧命,能够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丧命公司即须遣散,因此可产生公司维持收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rn  

5、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公司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

六、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七、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

答《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主要有三项基本(一)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界限。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行使权利超出上述范围.就构成股东权利滥用。(二)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保护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和后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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