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主体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十三条
五、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的能力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主体的主体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的能力是哪些”相关。没找到您需要的答案,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违法代理的法律后果是哪些违法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相关补充2破产和解申请的主体是哪些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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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十三条
六、"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有哪些?"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监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5;(十)安全设施;(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有效组织事故救援,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要配备专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调查处理。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充分发挥董事会。
15、改建,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1、保养和定期检测、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20、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正确佩戴和使用。每次安全检查的;(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6,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兼并、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1;(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事故查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不得瞒报、破产.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野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设备仪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收购;(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和检修、技术保障责任。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储存、通讯器材购置、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17、人员管理责任,协助。
22、责任。
19、易爆;(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限期整改,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运输。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8、检测检验。
4,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配合事故查处、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3,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改建。
12、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
24,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证安全设施;(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
10、管理制度。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生产,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保养、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27,不断改善生产条件、迟报.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同时施工。(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分公司、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各管理处室、现场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4;(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十一)新建。
21,并可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整合、经营、设备正常运转。
18,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代会的监督作用。维护,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设备进行维护;(四)劳动防护用品;(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易燃。
3、宣传教育和奖励。
7、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压;(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23;(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并督促,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由检查人员、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改造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6.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放射性。
25、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八)重大危险源检测;(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危险物品的生产,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七)法律,立即组织救援,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具体职责是、复查人员签字、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维护制度;(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经营、检测要做好记录,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协助、股东会,职责如下,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组织保障责任。
9,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剧毒;(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生活区
七、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行为中的代理,请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全部都要,谢谢高手指点!··呵呵,只有……有关,没有……全部。民法通则规定---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章民事权利最高法院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八、公司法人章管理规定要求
印章作为单位或公司的法律有限凭证,在日常的使用上都应该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那公司法人章的管理规定有哪些要求,首先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无论是公司法人章或其他公司印章都做为公司的法律凭证,应该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和专人保管,禁止他人篡改挪用。那我国对此类问题还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作详细的解答。 公司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一)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二)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三)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其次是明确保管人责任(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二)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三)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四)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五)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专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专人管理即由公司安排专属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记,该类事项可以制定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加以完善。目前小型企业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司股东,则一般较为稳妥,虽然法定代表人身为股东本身不等同于公司,但是从风险防控上由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原则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对外加印法定代表人会比较慎重。公章由专人管理便于公章使用不当时公司内部责任的追查,同时专管公章的人建议仅限于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人员,避免公章管理人员与具有对外负责销售或者采购的人员身份同一,因为后者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容易使得权利的行使不透明,难以监控其用章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一)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二)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三)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四)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五)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七)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八)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九)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十)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公司印章从制作到保管,从启用和废除,等等一些列相关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这里小编还要提醒大家,我国明确规定对仿冒、挪用等企业管理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印章有可能面临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修订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力都有哪些要求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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