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免征增值税的批发和零售环节"
您好,关于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137号)规定经批准,自,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6.19法释[
2000]14号)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
[3]《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
[4]《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5]《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6]《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8]《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六、公安如何确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的立案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是否允许私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只没收一部分"
只有一种即全部没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三条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陈述其行为合理性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九、"第五十条小区内的市容管理是否允许违反户外?"
可以咨询交管部门
十、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是什么?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十一、乡村非盈利性卫生所能否撤销其非盈利性质?
你好具体情况建议询问当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 如果还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律师的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我会尽我所能的帮助你,为你依法维权。
十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没收违法建筑的实物
城乡规划法中的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没收处理在许多县市一直以来都有应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经营危险货物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国际贸易涉及到跨国之间的经济交易。由于国家之间关于贸易交易的规定不同,因此就有很大可能会因为法律适用的不同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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